渭南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經渭南市人民政府批準、陜西省司法廳登記,在2001年6月依法組建設立的仲裁機構,專門處理個人、公司等之間的合同糾紛和財產爭議。
渭南仲裁委員會匯聚各領域專業人才,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成熟的糾紛處理經驗。
仲裁委的秘書處就是為大家服務的窗口,既管案件登記辦理,又負責普法宣傳,還幫當事人和仲裁庭牽線搭橋,妥妥的全能后勤部。
受理糾紛范圍
不管您是本地人還是外國人,個人還是公司單位,只要是在做生意、簽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糾紛,比如買賣糾紛、欠款問題等有關“錢的事兒”,都可以來找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哪些糾紛不能仲裁
一是家長里短:離婚爭財產、誰養孩子、遺產等這些家務事,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二是民告官:比如不服拆遷補償、覺得罰款不合理這些要找政府部門解決的糾紛。
這類問題記得去找民政局、法院或者對應的行政機關。
仲裁審理案件的優點
1.仲裁程序賦予了當事人較多的自由選擇權,比較靈活,能為當事人提供方便,有利于爭議的迅速解決。
2.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一般都是具有專門知識,精通業務的專家和知名人士,這更能適應經濟爭議日益多樣化和專業化發展的需要,也有利于爭議的公平合理解決。
3.仲裁一般是不公開進行的,這樣既能避免泄露商業秘密(比如核心技術、客戶信息這些核心資產),也不會因為糾紛曝光影響企業形象,特別適合注重商譽的企業處理糾紛。
4.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在審理、裁決上用時都較短,這為當事人節約了很多時間和費用。
5.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雙方地位平等,這更有利于各方的溝通、裁決的作出以及后續執行。
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到立案部辦理立案手續,您需要提交這些材料:
1.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注冊登記資料、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關于該組織成立的批準文件或能夠證明其主體資格的材料。
3.仲裁協議或其他約定仲裁的文件。
4.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5.其它證據材料。
仲裁條款的規范寫法
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仲裁協議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糾紛發生前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其格式如下:“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渭南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是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格式是:“仲裁協議書雙方同意,愿意就XX爭議提交渭南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則仲裁解決,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落款日期。
選定仲裁員及組成仲裁庭
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根據爭議復雜程度自主選擇仲裁庭組成方式。普通程序采用三方協作機制:雙方各自選定或委托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共同推選首席仲裁員,形成專業互補的審理架構;簡易程序則由雙方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快速裁決,縮短近半審理周期。為確保效率,明確組庭時限——普通案件5日、涉外案件20日、簡易程序3日內完成仲裁員選定,逾期將由仲裁委指定。全程配備專職秘書協調程序管理,在保障當事人自主權的同時,實現專業與效率的平衡,最大程度減少糾紛對企業運營的干擾。
仲裁機構和仲裁地的約定不明
司法機關秉持“尊重當事人仲裁意愿”的核心理念,通過條款的實質性解讀來維護仲裁協議效力——只要通過合同文本能合理推斷雙方的真實選擇意向,即使存在文字瑕疵,仲裁條款依然有效。但需要特別提醒當事人注意的是,如果條款僅約定適用某套仲裁規則,這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原則上視為未選定仲裁機構,除非雙方事后達成補充協議,或者該仲裁規則本身能指向特定機構。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起草合同時,務必采用“正確的機構名稱+仲裁規則”的完整表述方式,既保障條款效力,又確保可執行性。
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怎么辦?
當合同雙方對仲裁條款是否有效產生爭議時,法律提供了雙重確認通道——既可以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若一方找仲裁機構、另一方找法院,法律明確以法院的裁定為準。
這里要特別注意時效性:所有關于仲裁條款效力的異議,必須在首次開庭前明確提出,逾期則視為放棄異議權。實踐中仲裁委在立案階段就會主動提示當事人,如果發現仲裁條款存在表述瑕疵,建議優先通過司法程序確認協議有效性。這種前置審查機制既保障程序正義,也幫助當事人節約爭議解決成本。
仲裁與訴訟的主要區別
1.仲裁與訴訟的性質不同。仲裁是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自愿把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也就是仲裁機構公斷解決,不是代表國家解決爭議。而訴訟就是打官司,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2.管轄權的基礎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的基礎上,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也就無權受理當事人的申請。而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3.兩者對當事人選擇權要求不同。仲裁的雙方當事人,只要達成共識,就可以選擇任何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爭議,在管轄方面沒有任何限制。但是選擇訴訟的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4.兩者的具體程序不同。仲裁中可以由當事人選擇適用某一程序規則或對具體程序進行約定,但是訴訟則只能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訴訟實行的則是二審終審的審級制度。
5.兩者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仲裁具有私密性,仲裁的開庭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文書也不向社會公開;但是訴訟的開庭審理原則上是要公開進行的,那些依法不公開審理的除外。
6.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執行不同。無論是仲裁的裁決還是法院的判決,都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有所區別的是仲裁裁決一般都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履行,一方不自愿履行的,另一方須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審查后強制執行。但法院判決的強制執行的效力是直接的,法院對不履行判決的當事人可以依職權直接予以強制執行。
申請仲裁后還能和解、調解嗎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可以請仲裁庭根據雙方的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仲裁庭在裁決作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申請仲裁后還能向法院起訴嗎
仲裁與訴訟均為解決爭議的途徑,但仲裁不同于訴訟,法院訴訟有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仲裁是一裁終局的。這就意味著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都不再受理了。
但是如果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事由有哪些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定的實質性要件,主要包括三類情形:首先是程序根基問題,比如雙方根本沒有簽訂過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庭處理了合同約定之外的爭議;其次是程序公正性問題,包括仲裁員選任違規、關鍵證據造假或對方故意隱瞞核心證據;最嚴重的是仲裁員存在受賄舞弊等職業操守問題。此外,如果裁決結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比如縱容環境污染行為,法院也將直接撤銷。需要強調的是,這些事由都需要經過法院合議庭的嚴格審查,當事人應當注意,單純對裁決結果不滿意并不能構成撤銷理由,必須提供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確鑿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