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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麗麗|以仲裁為視角探索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策略與路徑
發布時間:2025-04-17 09:16:30  瀏覽數:

編者按:涉外仲裁人才培養是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的攻堅任務,也是涉外仲裁事業發展的根本支撐。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研究員、北京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姜麗麗近期在《中國法治》2024年第12期(總第300期)發表文章。從高校與社會培養貫通、仲裁員職業發展的多渠道融通以及涉外仲裁人才的發展保障等方面,探討了涉外仲裁人才培養的策略與路徑,體系性地構建了我國涉外仲裁人才培養機制的“四梁八柱”,提出了優化我國涉外仲裁人才工作格局的深刻見解。

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是響應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系統工程,但目前我國涉外仲裁人才仍存在整體匱乏、服務供給不足等問題,難以滿足國際競爭和經貿交往的需求。通過“內外并舉”加強仲裁學科與社會協同培養機制構建、“縱橫交錯”構建開放友好的涉外仲裁人才流通支持機制,以及為涉外仲裁人才國際化培養提供平臺與保障等思路和具體舉措,以期推動形成一體化推進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新格局,提升我國在國際仲裁與爭議解決領域的競爭力。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中開宗明義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在“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中指出,要“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并要“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事務所”,涉外法治人才培養與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建設相得益彰,是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任務要求以來,中共中央《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和中央人才工作會議均專門提出要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司法部等六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通知》)對涉外仲裁人才培養提出了總括性、指導性的培養實施方案,此后各地相繼出臺落實行動計劃和培養方案,我國涉外仲裁人才培養正在開創新局面。

但相對于《決定》提出的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目標要求,和中國仲裁實踐發展對涉外人才的緊迫需求來看,我國短期內尚難以形成能夠適應《決定》要求和行業需求的仲裁人才培養工作格局,仍無法擺脫涉外仲裁人才整體匱乏、涉外仲裁服務供給不足的困境,難以保障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大循環”的經貿交往權益,更無法形成在國際仲裁與爭議解決領域的國際競爭優勢。

面對這一緊迫形勢,《決定》恰逢其時對我國的人才培養和涉外法治建設提出了總體要求、指出了方向,結合對《決定》精神的學習理解,就如何加快涉外仲裁人才培養的策略與路徑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內外并舉”加強仲裁學科與社會協同培養機制構建

《決定》在“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中提出,要“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養機制”。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是回應我國對涉外人才急迫需求的系統工程,不僅要“以實踐為導向”,而且要“內力”與“外力”并舉。“內力”源自高校,是人才培養的主陣地;“外力”源自高校之外的國家機關、仲裁機構、商協會、律師事務所和國際組織等社會主體,是人才培養的實踐基地和應用發展場景。“內外并舉”整合利用內外部資源優勢,是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現實選擇,也是我國人才發展戰略的應有之義。

(一)加強涉外法治學科建設是高校人才培養機制的核心與基礎

“學科(discipline)”一般指的是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并同時有對人進行規范和塑造的內涵。現代大學的學科建設,不僅強調知識體系的相對獨立和完整,更側重于圍繞“學科”建立起來的教學科研機構等組織體系,并通過這些組織機制來完成大學承擔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三大基本職能。我國高等教育的學科設置是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對“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日錄”的規范性文件來確定的,這些“法定”的學科目錄,決定了高等教育資源的基本配備、投人,從而決定了人才培養的類型和模式。通俗地說,沒有配套的學科,就沒有“人、財、物”和師資的支撐,無論是科學研究還是人才培養,都舉步維艱。以仲裁為例,由于學科缺位,導致高等教育不設本科專業、不納入必修課、沒有專業研究生培養計劃,長期無法建立起仲裁教學科研隊伍,95%以上的法學本科畢業生沒有學習過仲裁相關課程、缺乏涉外仲裁常識,對國際通行的非訴糾紛解決知識體系缺乏了解;研究生教育階段,仲裁因無法學二級學科支撐,無專業招生名額和專門師資配套,僅在訴訟法和國際法中作為一個可能的研究方向存在,必然受制于具體學校的師資配備和指導老師的偏好仲裁人才培養能力極為有限。

可見,完善高校人才培養機制的核心與基礎是要加強對應的學科建設。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對應的是法學學科體系建設,而當前學科門類中僅有一個“法學”一級學科對應法治建設,本就難以滿足全面依法治國的人才培養需要;其中與涉外法治相對應也只有一個“國際法學”二級學科,支撐力量極有限。對此,《決定》指出,要“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和人才培養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學科專業”。根據國家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戰略需求,“超常布局”相關學科專業,至少應當將涉外/國際法學設置為一級學科,國際仲裁與爭端解決作為二級學科配套,相應的涉外法治和仲裁人才培養才可能有快速發展的空間。支持涉外仲裁人才培養的學科設置優選方案是在國際法學一級學科支撐下,在二級學科層面設立多學科配套的國際仲裁與爭端解決學科;更具有現實性的“次優”方案是在現有法學一級學科中,與國際法學等其他二級學科平行設置國際仲裁與爭端解決學科,保障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對仲裁人才培養形成有效支撐。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深入,二級學科的自主設置權已逐步下放給有條件、有資質的高校,為了加快涉外仲裁人才培養步伐,相關主管機關可設法推動享有法學二級學科自主設置權的高校進行仲裁學科建設試點。據了解,中國政法大學正在利用法學二級學科自主建設優勢,進行增設國際仲裁與爭端解決二級學科的積極探索,是當前現實可行的推動涉外仲裁人才培養的有效路徑;更具有突破的是教育部已批準武漢大學恢復國際法本科專業,嘗試從本科教育階段恢復“國際法學”實施效果值得期待。

(二)創新高校與社會協同培養的指引規則和融合機制是“一體推進”的關鍵

與高校人才培養“內力”匱乏的窘境形成對比的,是改革開放以來積累的相對豐富的“外力”資源,如社會化的科研、培訓機構在培養高層次專業人才、推動科研成果轉化應用上逐漸成熟;從事涉外法律業務的政府部門和立法、司法機關,從事涉外仲裁、調解、法律查明、律師服務等的社會機構,從事法治國際傳播的媒體機構,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跨國企業全球化招聘的崗位等,都可發展為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實踐基地,為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提供國際化的視野和資源支持。

整合“內外”資源是落實《決定》要求的“一體推進”涉外人才培養的重要策略,關鍵在于頂層設計層面要建立起內外協同培養的指引規則和融合機制。當前,高校與社會各界合作的形式并不缺乏,缺乏的是國家層面對“內外并舉”的人才培養方式和目標的統一指引和有效規制。這種缺乏導致高校和社會協同培養面臨現實的困境:一是合作的“內外”資源配置不合理;二是“內外”融合銜接不夠,培養效果流于形式。

以涉外仲裁人才培養例,全國有一定規模涉外案件辦理經驗和對外合作交流的仲裁機構不超過十家,有實力參與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高校也不會超過二十家。在初始階段,如何建立合理規則和機制整合好這些有限的優質資源,激勵和保障這些高校和機構能夠發揮人才培養的引領作用,而非碎片化的將有限的優質資源平均分配到各地,是決定“內外協同”機制能否盡快見實效的策略問題。

對此,司法部牽頭的《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通知》提出了“組建涉外仲裁人才培養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的創新機制。專委會成員“由政府部門、仲裁委員會和高等學校等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是人才培養的頂層議事協調機制。該機制對接六部委的官方資源,可以協調各方共同建立“內外協同”培養人才的通用標準和指導規則,可首先引領在涉外仲裁人才培養涉及的人員交互機制中提出“激勵+考核”規則,并協調各方予以落實保障,既有利于培養高端涉外法治人才,也可加速培養當前急缺的高水平師資。

專委會同時對接高校、仲裁機構等一線資源,可以在培養機制上進行創新引領。首先,可通過制定涉外仲裁專業的開放教育標準,將仲裁機構等社會資源提供的教育培訓、實習實踐等項目納入規范化、標準化軌道,統一由專委會進行“學分認證”制度,打通“內外”教學資源的銜接融合。其次,建立外部學分與高校內部教學學分的銜接認定規則,以及外部學分與部委專項人才培訓證書銜接的學分認定規則。最后,試行一段時間逐步成熟后,再由司法部協同教育部出臺“國際商事仲裁人才培養初、中、高級課程學分認證及證書認定通用標準”,由專委會協助貫徹執行,從而形成“內外協調”加速仲裁人才培養的友好促進機制。

二、“縱橫交錯”構建開放、友好的涉外仲裁人才流通支持機制

“內外并舉”是實現“以實踐為導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模式;“縱橫交錯”則是破除上下層級、體制內外、國際國內人才流通壁壘,落實《決定》提出的“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的重要策略。

以仲裁為視角,仲裁員和仲裁機構工作人員是《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的要加強仲裁人才培養的兩支基礎隊伍,應以當前面臨的現實問題為導向,針對其不同特點構建開放、友好的人才流通機制。

(一)構建“一體化”推進仲裁員來源與培養多樣性的人才流通機制

仲裁的本質在于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化解社會糾紛,仲裁員是來源于社會不同行業領域的高端專業人才,要求在各自行業、領域具有豐富的工作經歷和專業經驗,培養仲裁員即通過遴選培養社會專業人才服務國家社會治理的活動。因此,仲裁員隊伍的培養與社會各界的支持密切相關,讓符合法律規定、具備專業能力的人士擔任仲裁員的權利得以充分保障,從而保證仲裁員來源的廣泛性和多樣性,不僅是發揮仲裁制度特色和優勢的根本要求,也是涉外仲裁人才培養的社會基礎。

《決定》要求,“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與“法治人才培養”要“一體推進”,由此可見,從事這些領域工作的人員都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對象。這一要求與建設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任務緊密關聯,是因這些涉外工作與仲裁息息相關,相關涉外領域人員通過參與仲裁工作,可以進一步檢驗、發現、完善自身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層面的政策、規則、制度問題,從而形成涉外仲裁發展與涉外法治建設良性互動的局面。因此,各領域一體推進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實際上也是對“潛在的”涉外仲裁人才的培養。

當前仲裁員遴選和培養所面臨的挑戰是,有些地方由于對仲裁制度和仲裁行業缺乏了解或認知錯誤,對于本單位、行業人員,乃至退休人員擔任仲裁員持不支持態度,客觀上導致的后果是,當地只有相對自主的律師可以擔任仲裁員。在當前多數仲裁機構律師仲裁員占比高達一半以上的情況下,若仲裁員遴選的社會空間越來越狹窄,且仲裁員隊伍與律師高度重合的話,不僅會動搖仲裁制度社會化的存在根基,而且失去了把“涉外仲裁”和“涉外律師”共同列兩類重點培養的涉外人才的意義。

在仲裁領域構建開放、友好的人才流通機制中,首先要“一體化”構建保障仲裁員來源多樣性的支持機制:明確凡是符合仲裁法關于仲裁員資質條件的要求的相應領域人才,其申請仲裁員的權利應得到支持和保障,不會受到相關單位或其他部門的限制。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鼓勵仲裁機構積極聘任通曉國際仲裁規則、善于處理涉外經濟貿易實務的人員擔任仲裁員,進行系統化、積分制的重點培養。二是推動相關行業部門根據自身情況出臺支持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的具體措施,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國企人員擔任仲裁員的支持保障措施、組織部門關于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員擔任仲裁員的指導意見等。三是探索建立推薦優秀仲裁人員進入高校、實務部門等“橫向破圈”的人才培養體系。四是鼓勵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地的仲裁機構提高境外仲裁員聘任比例,建立國際仲裁高端人才引進的“綠色通道”,促進中外仲裁員的跨境流通,為快速培養涉外仲裁人才提供國際交流和師資支撐。

(二)構建仲裁機構工作人員“縱向發展”與“橫向流通”的人才培養機制

仲裁機構工作人員(主體是仲裁秘書)是涉外仲裁人才培養的另一支重要力量。仲裁秘書是在仲裁實務一線提供專業輔助服務和案件管理的職業人員,其人才培養發展的“瓶頸”在于因行業太“年輕”,社會認知度低,尚未形成職業化、規模化體系,缺乏與相關職業的銜接認可機制。因此,仲裁機構人才培養的關鍵是要打造“縱向發展+橫向流通”的職業發展機制。1.“縱向發展”重在構建行業人才培養保障和指引激勵機制

仲裁行業面臨的共通性基礎問題是,機構人才成長缺乏上升空間,未形成職業化發展道路。因此,“推進仲裁秘書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的關鍵,是建立起仲裁行業人才培養的保障機制與指引激勵機制。

構建仲裁機構人才培養的保障機制,一是政府要明確支持把仲裁機構納入當地人才引進重點機構名單,對機構引進的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專業人才,給予工作許可等政策便利,落實住房、子女入學等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待遇。二是要支持將仲裁機構骨干人才納入當地重點人才培養序列,并為機構人員參與國內外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項目等提供政策鼓勵與資金補助。

構建仲裁機構人才培養的指引激勵機制,首先要通過仲裁機構的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仲裁機構建立起完善的內部職級晉升、職稱評定等人才成長通道;其次要指引機構建立起培養機構人員向仲裁員、調解員發展的人才轉化通道;三是要鼓勵機構建立面向國際組織、境外仲裁機構交流推薦工作人員的人才跨境交流通道,豐富機構人員成長路徑與職業規劃,切實培養仲裁秘書的職業能力和涉外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起與國際銜接的仲裁人才培養機制。如在機構的涉外仲裁人才培養方面,我國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是仲裁機構的“案件管理人(case-manager)”和“仲裁庭秘書(secretary of tribunal)”,這兩類在國際仲裁中扮演不同角色的工作人員,與國內的仲裁秘書并不對應,國內對于仲裁秘書的職責定位、職業行為與倫理規范尚未統一,難以與國際仲裁服務要求接軌,也不利于仲裁人才的國際化培養。

2.“橫向流通”重在構建仲裁機構與其他行業部門的流通機制

“橫向流通”重點是建立仲裁機構工作人員與相關行業、職業的雙向銜接、交流機制,建立人才流通“旋轉門”。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工作人員要成長為仲裁員,也需要具備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因此,首先,在要求法律職業資格的行業內,包括法官、律師、公司律師、公職律師等行業,應當建立起人才流通銜接機制。其次,通過仲裁行業的職稱職級評定體系,建立起與社會相關行業的專業人才流通機制。最后,打破不同機構之間體制機制壁壘,建立起理論與實務界、體制內與體制外人才交流互聘、借調、掛職等人才復合式培養的通道。

三、為涉外仲裁人才國際化培養提供平臺與保障

為仲裁專業人才提供充足、高質量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機會,是涉外仲裁人才培養的必然要求,這有賴于國際化仲裁平臺的支持和具體的保障措施。

(一)依托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打造國際化人才培養平臺

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可以聚集全球仲裁與爭議解決的精英人才,充實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吸引全球頂級的優秀師資,是涉外仲裁人才培養的重要國際平臺。當前國際商事仲裁中心試點建設工作正在推進,從各方反饋來看,重點是要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

第一,要堅持聚集性、規范化發展思路,從打造國際一流的仲裁與爭端解決基礎設施入手,創設獨立于政府、非官方的市場化服務平臺主體,并要具備國際機構和仲裁員等國際影響力人群提供專業的“管家式”服務的水平,以及參與國際宣傳拓展的能力,爭取短期內形成國際仲裁專業人士的“聚集效應”。

第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區域,支持地方立法、司法機關創新探索,建立境外仲裁機構準入制度,明確其可以提供服務的糾紛范圍。核心是通過自貿區、服貿區等政策支持放寬對糾紛“涉外因素”的認定,吸引境外機構順利入駐并能夠有在國內開展業務的較大空間。開放境外仲裁服務共同發展的國際化環境,有利于激發國內仲裁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從而加速我國國際一流仲裁機構的培育發展,涉外仲裁人才成長提供最優質的國際化平臺。

(二)涉外仲裁人才國際化交流培養提供保障措施

《涉外仲裁人才培養通知》方案和部分地方文件都提出了豐富、擴展高質量國際交流措施的建議,如支持與境外知名法學院校、國際組織建立聯合培養、專項培養等學位項目;推動人才赴國際組織、國際仲裁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實習、培訓;推薦優秀涉外法治人才到國際組織、國際司法仲裁調解機構任職等。為保障這些方案建議的落地實施,尚需配套以下措施。

第一,支持政府或仲裁機構創設“仲裁事業發展基金”,據此建立支持涉外仲裁人才培養專項基金,為仲裁人員專項培養,尤其是到境外或國際組織任職,或者短期學習、培訓、交流提供資助,并為其之后愿意回國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二,支持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的試點城市通過地方立法賦予國內仲裁機構以涉外機構屬性,明確支持仲裁機構積極拓展國際服務市場,參與國際合作與全球治理;同時明確外事等相關部門應為仲裁機構涉外活動審批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務,為涉外仲裁人才培養提供跨境流動的便利措施等。

文章來源:青島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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